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
2012年8月,80后夫妻沈杰、刘曦因自然生育困难,便来到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,采用体外受精-胚胎移植助孕手术(试管婴儿技术)繁育后代。二人通过体外受精技术成功取得4枚受精卵,但为了防范病症,医院并未立即为其进行新鲜胚胎移植,而是将4枚胚胎冷冻,约定在2013年3月25日再进行胚胎移植。随后夫妻两人同南京鼓楼医院签订了《胚胎和囊胚冷冻、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》,该知情同意书中明确:该院对胚胎的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,如果超过保存期,刘、沈二人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。不幸的是,就在胚胎移植手术的前5天,沈杰驾车途中车辆侧翻,撞到路边树木,妻子当日被宣布死亡,沈杰也于3月25日被宣布死亡,而这天正是约定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的日子。两人生命的逝去,让他们再没有机会进行胚胎移植手术。
两个人都是独生子女,他们的去世给双方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打击。于是双方父母经过商量,一致决定要取回儿女留下的4枚胚胎。
根据当初夫妻二人与医院签订的知情同意书,处理胚胎必须夫妻二人的同意,现在夫妻二人已经遇难,根据协议,医院不能将胚胎交给其父母监管,只能等到超过冷冻期限后丢弃。院方表示,对于“试管婴儿”技术及相关管理问题,2000年卫生部门的条例已有规定。作为医疗机构,院方不能违反规定而对少数个人特殊对待。对于老人的请求,他们只能报以同情。
双方父母在无奈下想到了一个办法,于是在2013年11月,假借因胚胎归属起纠纷,沈杰的父母将刘曦的父母告上法庭,要求获得儿子儿媳遗留的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,并将鼓楼医院列为第二被告。据媒体事后了解到,其实原告与被告的共同目的都是想从医院取回冷冻胚胎,这样做比直接起诉医院胜率可能高一些。
一审中,宜兴法院认为,体外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,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,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,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。沈某夫妇已死亡,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,故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不能被继承。2014年5月21日,宜兴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。双方父母情绪激动,沈杰的父母当庭提出了上诉。
在二审中,无锡中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,沈杰、刘曦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。#法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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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个人都是独生子女,他们的去世给双方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打击。于是双方父母经过商量,一致决定要取回儿女留下的4枚胚胎。
根据当初夫妻二人与医院签订的知情同意书,处理胚胎必须夫妻二人的同意,现在夫妻二人已经遇难,根据协议,医院不能将胚胎交给其父母监管,只能等到超过冷冻期限后丢弃。院方表示,对于“试管婴儿”技术及相关管理问题,2000年卫生部门的条例已有规定。作为医疗机构,院方不能违反规定而对少数个人特殊对待。对于老人的请求,他们只能报以同情。
双方父母在无奈下想到了一个办法,于是在2013年11月,假借因胚胎归属起纠纷,沈杰的父母将刘曦的父母告上法庭,要求获得儿子儿媳遗留的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,并将鼓楼医院列为第二被告。据媒体事后了解到,其实原告与被告的共同目的都是想从医院取回冷冻胚胎,这样做比直接起诉医院胜率可能高一些。
一审中,宜兴法院认为,体外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,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,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,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。沈某夫妇已死亡,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,故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不能被继承。2014年5月21日,宜兴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。双方父母情绪激动,沈杰的父母当庭提出了上诉。
在二审中,无锡中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,沈杰、刘曦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。#法学



